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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人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17来源: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投资人适当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参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交所各项交易活动平稳有序发展,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农交所交易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交所依据本办法进行投资人适当性管理。参与农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出让方、会员机构应当配合实施投资人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和宣传工作。

第三条 农交所对外披露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通过多种途径向投资人介绍交易业务特点、主要风险、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开展投资人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四条 农交所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进行市场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农交所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详细了解项目具体情况、风险特点,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签署交易申请和承诺,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易申请等手续。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农交所交易规则,向农交所提供下列信息:

(一)姓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主体资格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出具的交易相关决议文件及授权文件;

(三)如出让方要求,投资人应提供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或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农交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出让方及会员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及交易规则要求,充分披露交易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重要信息,提示项目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九条 出让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投资者资格条件。

出让方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资格文件、财务状况、投资经历等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资格进行确认,切实审查投资者参与交易的适当性。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农交所交易规则对投资者资格条件设置及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投资者在获得资格确认后,成为该交易项目的合格参与主体。合格参与主体可参与项目竞价等后续交易活动。除此以外的投资者不能参与项目后续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农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农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农交所对出让方、会员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农交所妥善保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资料,并对投资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农交所应妥善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协调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