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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参与人信息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17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保障参与人信息安全,维护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人,是指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并遵循农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参与农交所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人信息,是指参与人在农交所参与交易过程中所提交或形成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任何接触或可能接触参与人信息的农交所员工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农交所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遵循依法收集、目的明确、合理使用、安全保障原则加强参与人信息保护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 农交所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约定或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和使用参与人信息。

第七条 农交所涉及参与人信息的各类系统,应当对进行参与人信息的访问、处理或删除等操作做到使用留痕、有迹可查。

第八条 农交所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及工作开展要求,按照最小化原则配置涉及参与人信息的各类系统的使用账户权限。农交所员工对于参与人信息的访问权限不超过其本身工作范围。

第九条 农交所严格执行涉及参与人信息的业务档案查阅、借阅及复印的管理规定。对于内部工作人员查阅、借阅及复印业务档案的设置严格的查阅权限和审批流程;对于外部人员查阅、借阅及复印业务档案的,除查阅人为交易双方或公权力机构人员(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有权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外不得查阅、借阅及复印。

第十条 农交所规范涉及参与人信息岗位员工的管理,并开展参与人信息保密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农交所员工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获取和使用相关参与人信息。

第十二条 农交所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参与人信息从事任何与农交所业务无关的活动或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农交所员工均有保守参与人信息的义务。一旦发现信息泄露的,应及时查清泄露渠道和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服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