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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17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以下简称“农交所”)开展各项产权交易活动的不同参与人享有平等的公平交易机会,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农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交所在提供各类产权交易服务的过程中,以公平交易为原则,公平对待不同参与人,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机制,向参与人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三条 农交所及其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开展各类产权交易和提供各项服务的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参与人,严禁直接或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各类产权交易中进行利益输送,严禁利用各类产权交易活动为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交所场内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登记受让意向、竞价等产权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 农交所应合理设置各类参与人参与产权交易的管理流程。参与人进行产权交易时独立进行决策,公平享有获得交易信息和实施投资方面的机会。

第六条 农交所加强产权产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通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手段实现公平交易,通过对产权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加强对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七条 农交所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农交所实行自有资金和交易资金相分离的资金结算机制,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九条 各类参与人在交易活动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实现公平交易、公平竞争。

第十条 各类参与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垄断、欺诈、串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交易秩序。

第十一条 在农交所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若相关参与人与交易相对方、其他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依据业务规则向农交所提出争议调解申请,农交所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制度规定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在各类产权交易活动中,农交所如发现参与人存在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及农交所相关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产权交易活动的相关业务文档、交易数据及资料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则和制度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服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