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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综合评议操作细则(试行)

2019-03-28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综合评议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组织实施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含义

本细则所称的综合评议,是指产权出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参选人,由农交所受评议发起人委托,依据《产权出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组织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选出中选候选人,由评议发起人确认中选人受让标的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评议发起人,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中选择综合评议的发起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评议参选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农村产权交易中综合评议的意向受让方;

本细则所称的评议委员会,是指由评议发起人代表、评议标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组成负责综合评议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职责内容

农交所负责对综合评议实施过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评议委员会应按照本操作细则及《综合评议方案》的规定开展综合评议,确保综合评议活动的合法规范、有序有效。

第五条 原则

综合评议实施过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评议程序

第六条  综合评议程序

综合评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评议发起人制定《综合评议方案》,经民主程序通过后编制《综合评议文件》;

(二)向农交所提出交易申请;

(三)农交所审核通过后发布公告公示;

(四)评议参选人报名并获取《综合评议文件》;

(五)评议参选人编制《评议参选文件》;

(六)接收评议参选人的《评议参选文件》;

(七)组建评议委员会;

(八)评议委员会对评议参选人进行评议;

(九)确定中选人并进行中选公示;

(十)评议发起人与中选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七条 综合评议方案和综合评议文件

评议发起人应当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评议方案》,内容包括综合评议范围、项目内容、评议参选人资格、综合评议程序、评分方法、评议委员会组成等,《综合评议方案》需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表决通过后,评议发起人根据《综合评议方案》编制《综合评议文件》。

第八条 提出综合评议申请

评议发起人应当向农交所递交《产权出让申请书》、《产权出让公告》、《综合评议方案》、《综合评议文件》等附件材料,委托农交所公开发布交易项目信息。评议发起人有委托交易服务会员的,可通过交易服务会员提交申请、递交材料。

评议发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交易服务会员应当对标的及评议发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第九条 材料审核和发布评议公告

农交所应当对评议发起人提交的《综合评议方案》、《综合评议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农交所应当在其网站发布《产权出让公告》。

第十条 一致原则

《综合评议方案》、《综合评议文件》中的综合评议原则、标准和方法等相关内容应当与《产权出让公告》中披露的综合评议方法和权重设置等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确定评议参选人资格

农交所根据《产权出让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评议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评议参选人获取《综合评议文件》。

第十二条 参选时间

《综合评议方案》应当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议参选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自农交所信息公告期满日至评议参选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查询和勘察

根据综合评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评议参选人的要求,评议发起人可以组织评议参选人对标的进行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 参选文件编制

评议参选人根据《综合评议文件》要求制作《评议参选文件》,《评议参选文件》主要包括根据《综合评议文件》中设定的评议内容(应包括参选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合作方案及其他承诺等)、评议参选人的有关资格文件等。评议参选人应在《评议参选文件》中承诺接受《产权出让公告》规定的全部要求和条件,对《综合评议文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五条 参选文件保证义务

《评议参选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合格评议参选人应当对提交的《评议参选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作出不诚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参选文件的密封、装订和送达

《评议参选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综合评议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综合评议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农交所。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评议参选文件》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

评议参选人应当按照《综合评议文件》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评议参选人,不能参加综合评议。

第十八条 参选文件的修改、补充

在提交《评议参选文件》截止时间前,评议参选人可以对所提交的《评议参选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并密封书面通知农交所。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评议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评议参选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无效参选文件

发生下列情形时,评议参选文件无效:

(一)《评议参选文件》未实质响应《综合评议文件》约定的受让要求的;

(二)《评议参选文件》未在规定时间递交农交所的;

(三)评议参选人未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

(四)出现《综合评议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二十条 评议时间和地点

农交所应在《综合评议文件》规定的《评议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组织开展综合评议。评议的地点应当为《综合评议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参选文件核验

评议前,应当由评议参选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评议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评议参选文件》的主要内容,交于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

第二十二条 评议阶段

综合评议组织开始至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期间为评议阶段,评议行为应当保密。评议过程由评议委员会中推举一人主持,农交所工作人员辅助评议过程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议委员会组成

评议委员会由评议发起人代表、评议标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组成。评议委员会专家由评议发起人选定,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库名单中抽取。评议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评议专家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评议委员会职责

评议委员会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评议参选人的《评议参选文件》进行评议;

(二)要求评议参选人解释或者澄清其《评议参选文件》;

(三)独立进行评议,对评议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配合评议发起人答复评议参选人提出的质疑;

(五)对评议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农交所反应。

第二十五条 回避

评议委员会成员如与评议参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独立评议

评议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进行评议,形成自己独立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议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议参选人合理说明义务

评议委员会可以要求评议参选人对《评议参选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议参选人应做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评议参选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评议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议结果

评议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评议原则,根据《综合评议文件》设置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有效的《评议参选文件》进行独立评判并打分,形成综合评议分值,并最终根据《综合评议文件》内规定的确定中选候选人方案形成书面评议报告,书面评议报告应当由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中选候选人由评议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九条 确定中选和中选通知

农交所应当及时将评议报告及中选候选人通知评议发起人。评议发起人根据评议报告和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最终的中选人,并书面通知农交所、中选人及其交易服务会员。评议发起人也可以授权评议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

第三十条 中选公示

中选人确定后,中选结果应当在农交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同时,评议发起人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选的评议参选人。

第三十一条 合同订立

评议发起人与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综合评议文件》的要求和《评议参选文件》的承诺订立产权交易合同。《综合评议文件》和《评议参选文件》可以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合同价款结算

交易保证金、合同价款的结算,按照农交所交易款项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易服务费结算

经综合评议成交的评议发起人、中选人应当根据农交所的收费标准,向农交所支付全部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交易鉴证

交易鉴证的出具,按照《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备案

综合评议活动完毕,参与评议的相关机构,应当将综合评议标的所有文件送交农交所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密义务

参与综合评议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对参与活动而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议活动终结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议活动应当终结:

(一)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评议参选文件少于两家的;

(二)发现评议参选人、评议发起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产权出让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议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综合评议文件》发出之后,评议发起人与评议参选人串通、随意终结综合评议程序、不与确定的中选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违反《综合评议文件》评议原则确定中选人的、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议委员会正常评议,影响评议结果公正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议参选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时,评议参选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递交《评议参选文件》时间截止后,评议参选人坚持要求撤销已递交的《评议参选文件》的;

(二)评议参选人被确定为中选人后放弃交易的;

(三)评议参选人被确定为中选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评议发起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四)评议参选人与评议发起人、其他评议参选人串通参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评议参选人对评议发起人、评议委员会、农交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综合评议程序和综合评议结果公正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评议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评议委员会成员不得无故退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按照该名成员之前产生的方法另行增补。评议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确定中选人结果的,由农交所与评议发起人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 虚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评议发起人、评议参选人、交易服务会员故意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