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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17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相关突发事件,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证农村产权交易安全、稳定、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会对农交所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危及农村产权交易各方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农交所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快不宜慢、宜疏不宜激。”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条 农交所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分级;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式;

(五)应急保障措施;

(六)应急奖惩机制;

(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六条 农交所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七条 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主要包括风险预警、事件处置和总结完善。

第八条 风险预警。应急工作小组应及时掌握农交所经营运作情况,对发现的苗头信息进行甄别、确认,并将信息反馈农交所领导及农投公司分管领导。

第九条 事件处置。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后,应急工作小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第十条 总结完善。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应急工作小组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分析,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农交所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坚守岗位或及时到岗,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守纪律,服从指挥调度。对突发事件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行动,致使事态蔓延、恶化,对处置结果造成不利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农交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