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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规则(试行)

2019-08-21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产权交易款项结算行为,保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农交所进行的各种产权交易款项结算的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含义

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是指农交所根据产权交易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和农交所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管理的行为。

本规则中,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合同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农交所向出让方支付用于购买出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本规则中,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产权出让公告》的约定向农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本规则中,产权交易款项仅指以货币资金结算的部分。

 

第四条 原则

产权交易款项结算遵循集中、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结算货币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各方一般以人民币进行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涉及外汇收支业务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结算账户

农交所设立产权交易款项结算专用账户为产权交易款项提供结算服务。农交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交易款项结算

第七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金额

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合同价款通过农交所进行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在农交所进行全额合同价款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在农交所进行首付款结算。

第八条 合同价款结算的流程

(一)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合同价款,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合同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不足部分交纳至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专用账户,农交所应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出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出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单据到农交所办理合同价款划转,出让方委托交易服务会员进行交易的,应会同交易服务会员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双方对合同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合同价款划转条件的,农交所在出让方要求办理合同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合同价款收款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支付有误的,由收款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合同价款结算条件变更

产权交易双方对于合同价款支付和收取条件有变更的,应当制作补充协议,经农交所审核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条件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结算

交易保证金结算按照农交所发布的《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结算

交易服务费按照农交所发布的《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收取。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交易服务费结算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扣取或由受让方另行支付;

(二)出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从合同价款中扣取或由出让方另行支付;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农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农交所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交易款项的支付限制

产权交易款项支付控制在收到的限额内,农交所不得垫付资金。

第十三条 无息结算

产权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营业时间

农交所每日办理产权交易款项结算业务的时间为北京时间九点至十六点整,超过十六点进行的产权交易款项结算业务于次日营业时间内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