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11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维护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入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农交所有关项目评审工作的技术、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士。

第二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农交所相关制度、规则及项目情况的知情权;

(二)接受农交所的聘请,参加农交所有关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对最终结果进行表决;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交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法依规,按照有关制度、规则要求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与项目相关交易主体或交易项目有利益关联,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相关交易主体,除聘请方支付的劳务报酬之外,不得收受项目相关方的财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私下对外泄露与工作相关的商业秘密;

(四)发现工作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农交所报告并加以制止;

(五)在担任专家期间,如工作单位、执业资格、专业领域、联络方式发生变化以及产生与专家履职相关的利害关系时,应及时向农交所报备;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处理相关交易主体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 专家需先提交报名材料,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可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报名条件包括: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取得相关行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以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人士;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工作;

(四)未曾因违法、违纪受过处罚;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家报名的方式:

专家提名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填写《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按照《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招募公告》上写明方式提交给农交所,农交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专家资格评审。对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农交所向其邮寄《专家资格审核通过通知书》,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农交所合作发展部(以下简称“合作发展部”)负责专家库的建立、管理;根据农交所交易服务部(以下简称“交易服务部”)提交的书面申请,配合项目出让方进行专家选取、配合项目出让方与专家进行联系;以及履行专家劳务报酬申请手续。

(二)交易服务部负责根据项目出让方需求,提出聘用专家的书面申请;并在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对专家的工作进行书面评价。

(三)农交所财务部门负责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和专家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农交所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专家实行动态申报、审批和聘用,专家资格每二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专家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经查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取消专家资格的其他情形。

专家资格的取消由农交所审议决定。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的选取包括随机抽取和直接选定两种形式。

(一)专家的选取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由项目出让方提出选取专家需求,农交所向项目出让方提供备选专家名单。项目出让方根据名单进行专家选取,农交所协助其联系所选专家,确定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

为避免出现所选专家需回避或所选专家临时因故无法开展工作的情形,项目出让方可在选取工作中根据所需专家数量多选取1-2名专家作为后备专家。如出现所选专家因上述原因无法参加评审工作,由后备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如所选的专家及后备专家业务均无法按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相关项目评审应改期进行。

(二)对因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不宜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专家的,由项目出让方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农交所审议通过,可以采取直接选定方式确定专家。

采取直接选定形式的,项目出让方根据农交所提供的备选专家名单进行选定,农交所协助其联系所选专家,确定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

第十四条 参与项目的专家名单确定后,由合作发展部负责与专家进行工作沟通,组织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交易服务部在评审工作开展当天,应组织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签署《参加项目确认单》。

第十六条 交易服务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填写《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作出评价,报合作发展部存档。

第十七条 农交所聘请专家库内专家的劳务报酬,由农交所根据市场公允标准支付。由其他交易主体聘请的专家,由相关交易主体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信息应保密,农交所工作人员故意对外泄露专家信息的,农交所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