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6-06-30来源: 农交所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的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结合农交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费分为交易服务费和顾问服务费,其中交易服务费包括协议出让服务费、竞价出让服务费。
协议出让服务费是指在农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出让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及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项目咨询、项目可行性分析、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协议出让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 | 差额计费率(%) |
1000万元(含)以下 | 0.4(最低收费2000元) |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以下 | 0.2 |
10,000万元以上 | 0.05 |
注:上表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 竞价出让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 | 差额计费率(%) |
500万元(含)以下 | 2(最低收费2000元) |
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以下 | 1 |
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以下 | 0.5 |
10,000万元以上 | 0.25 |
注:上表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四条 顾问服务费由委托方与受托方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服务费以外的合理费用支出,由涉及该笔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第七条 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支付;采取竞价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在竞价结束后支付。交易服务费可以从交易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一次性支付,或另行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