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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2022-01-19来源: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企业资金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农交所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交所及农交所分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一章  资金管理模式

 

第四条 农交所及各成员企业原则上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统一运用、监督与控制相结合”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第五条 北京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农投公司办总经理办公会)、农投公司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农投公司计财部)、农交所财务部共同组成农交所的资金管理机构。

农投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资金集中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年度资金计划。

农投公司计财部是资金集中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对各成员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控制、平衡、调度。负责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流程,负责审批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资金结算终极审核、筹资信贷、资金计划等管理工作。

农交所财务部是资金集中管理的执行单位,负责本企业账户、资金结算、筹资信贷、票据、资金计划等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农投公司计财部有关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农投公司计财部组织实施闲置资金谨慎理财并控制风险,农交所及成员企业不得私自进行任何形式的理财投资。

 

第二章  资金集中管理实施

 

第七条 根据农交所及成员企业经营特点,农交所资金集中管理将采用保证金账户、资金收支账户、备用金账户三位一体的账户管理方式。保证金账户一般在工、农、中、建等银行网点分布广泛的银行开立,资金收支账户在便于开展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银行开立,无特殊情况以企业的基本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农交所财务部在向农投公司计财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即按上述账户分类明确账户性质。

第八条 农交所财务部接受农投公司计财部对保证金账户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资金收支账户下的资金由农投公司计财部终极审核或调度,并对农交所备用金账户按资金计划实施总额监控。

第九条 按照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农交所财务部须向农投公司计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投公司计财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及时报农投公司计财部备案。

第十条农交所财务部于月末根据实际情况,向农投公司计财部申请月度日常开支额度,待核定批准后按月使用按月补足。无特殊情况,该额度内资金存放于企业备用金账户。不得发生计划外支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确因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日常费用开支额度,在年度资金计划范围内的,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农投公司计财部审批后方可增加开支额度。

第十一条 农投公司对农交所资金收支账户拥有直接控制、调度权,经农投公司计财部同意农交所财务部方可由此支出资金,不得以该类账户作为企业费用开支账户。

第十二条 保证金账户形成的收入,要在一周内划入资金收支账户。

第十三条 农交所对本企业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保证按计划、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农交所出现资金余缺,要优先采用在农投公司内部融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内部融资一般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第三章   资金计划管理实施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分为年度资金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两类,内容包括资金收入、资金支出、资金余缺和资金筹集(平衡计划)四个部分。

第十六条 年度资金计划,由农投公司计财部组织农交所财务部,根据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编制。资金有缺口时,由农投公司计财部牵头,组织编制全口径资金平衡计划,形成新的年度资金计划,实现农投公司及农交所间头寸的汇总、调度,确定资金筹措方案,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农交所年度资金计划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农投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 月度资金计划是年度资金计划的分解,由农交所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经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全面审定,确保年度资金计划的执行。

第十九条 农交所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月度资金计划上报农投公司计财部,经批准后执行。月度资金计划内跨月未支付款项需重新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计划年度内经营或资金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资金计划的,由各农交所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经农交所法定代表人同意,报农投公司计财部。

第二十一条 农交所财务部建立资金周报制度,资金做到日清月结的同时,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各账户资金动态,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计划执行进度。

第二十二条 农交所严格按照农投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计划使用资金,未经审批的计划外资金支出,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的岗位控制

 

第二十三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设置相互独立的申请、审核(资金主管)、审批、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二十四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非正式员工和未转正的毕业生不得在与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相关的岗位上工作。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农交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及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制定有关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资金管理岗位职责、权限。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人员交接工作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资金业务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任何环节的经办人员均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章  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和支付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农交所财务部针对本企业经营业务特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资金收支签批流程,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及支付程序,保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程序涵盖所有相关控制环节,建立各控制点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资金计划是资金支付的首要依据,作为关键控制环节,是审批的重要控制标准。

第三十一条 支付款项时,出纳人员负责对审批或授权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款项额度是否越权审批,不得办理超过授权额度支出。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现金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节  现金限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交所财务部应结合本企业现金结算量、与开户行的距离远近,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经主办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无特殊情况企业应按用款情况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农交所财务部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企业当日库存现金最高余额,并不得高于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农交所库存现金最高余额不得超过10,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库存现金超额部分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存放,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出纳超限额提现或存放现金发生意外损失的,超额部分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由财务部报请本企业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第二节  现金保管

 

第三十八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出纳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财务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 超过库存最高余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交存银行(银行上门服务的由银行相关人员办理手续后将现金取走并存入银行)。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十条 现金必须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盗、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

第四十一条 库存最高余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出纳本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所利用。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

出纳要注意保管好保险柜钥匙,离开工位时,人走库锁,不得随意将保险柜钥匙交付他人。

第四十二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财务部负责人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四十三条 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四十四条 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避免因潮湿霉烂、虫蛀等原因而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内部划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按《资金收支签批流程》签批后提取。


第三节  现金收取和支付范围及工作规定

 

第四十六条 现金的收取范围

个人参与产权交易需缴纳的保证金、合同价款和服务费

个人购买企业物品或接受劳务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四十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采用现金支付,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支付给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向个人股东支付红利

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八条 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第四十九条 除财务部出纳或受财务部委托人员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企业接收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第五十条 出纳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第五十一条 出纳不得擅自将企业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五十二条 出纳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不得私自委托。

第五十三条 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确需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需及时向企业财务部和企业负责人汇报,经批准受托后,方可收取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收取的现金带回自己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十五条 受托代收现金人员,要及时填写“现金收付款项情况表”,向财务部移交现金时,根据需要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 履行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五十六条 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并签字,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第五十七条 企业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企业自身的支出(即坐支);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五十八条 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同时批准同意。

第五十九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时,审核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是否符合企业规定的签批手续,是否合理、合法;必须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财务人员不得办理。

第六十条 出纳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字。现金支付前出纳必须复核确定其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

第六十一条 现金支付后,出纳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并签字,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第六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财务部审核,按照《资金收支签批流程》审批后方可支取。

第六十三条 办理现金报销业务时,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报销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相关人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及事项,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十四条 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经审批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或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第六十五条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按《资金收支签批流程》审批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四节  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清理各种现金收付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二)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三)现金盘点。

(四)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现金最高余额。

第六十七条 出纳有义务配合财务部负责人或其他稽查人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六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人、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督盘点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人、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工作,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一节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十条 农交所银行存款账户,由农投公司计财部统一管理。农交所财务部负责维护。农交所财务部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的收付款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选用适当的结算办法。

第七十一条 按照农投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备用金账户、资金收支账户、保证金账户。

备用金账户一般为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企业的日常费用开支,实施定额管理。

资金收支账户,属于一般存款账户,同时也是农投公司集中资金账户,主要用于企业经营业务收入、支出、往来款结算以及备用金账户资金补充等,农投公司计财部对其实施实时监控及资金调拨。未经农投公司计财部批准不得私自购买支票或使用支票对外付款。

保证金账户视同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需要(如交易保证金、合同价款等)开立的账户。

第七十二条 农交所开立、注销银行账户或开通网上银行,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企业总经理及农投公司计财部负责人逐级审批,待逐级审批通过后,由出纳、会计共同办理,企业所有账户不得独立于企业账册之外,所有相关资料报农投公司计财部进行备案。

第七十三条 企业银行存款账户只能办理本身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账户。

第七十四条 农交所财务部对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维护,不需用账户及时进行清理销户,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费用。销户除报经本企业总经理批准外,还需报经农投公司计财部批准。

第七十五条 经批准撤销银行账户时,农交所财务部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十六条 负责银行对账的人员应按月将银行对账单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出纳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七十七 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登记银行存款备查登记簿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编制货币资金收付款凭证业务。

第七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必要时报企业主管领导、成员企业同时报农投公司计财部处理。

七十九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部必须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同时报农投公司计财部,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节  银行票据管理

 

第八十条 支票管理

(一) 支票的购买与保管

    出纳根据企业业务及用款情况,经财务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同意后购买并保管空白支票。

(二) 支票领用

1、农交所各部门需要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费用报销项目用款单(支票、汇款)”,按照《资金收支签批流程》备齐相关手续或资料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部领取。

    2、出纳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开据支票,持章财务人员依据核对无误的签批单据,在支票上加盖专用印章,领用人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登记簿”并签字备查。

开据支票前出纳必须复核确定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

3、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时,要按照支票号进行逐笔登记和签收,填妥支票签发日期、用途、金额等;金额难以确定时需在支票右下方空白处加盖限额章,确定最高限额,同时在小写金额栏加封人民币符号加以控制。

4、企业的支票和印鉴必须由两人分开保管,实行票章分离。对领取的所有支票,需在支票相应位置(由出票银行确定)上注明“不允许转让”字样。

(三)支票管理的注意事项

1、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范围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严禁开据无收款单位名称的支票、严禁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严禁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2、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对开出未使用以及被银行退回的支票,经办人要及时将支票及相关手续退还财务部。财务部在开出未用或退回支票上加盖作废印章,与支票存根一起存放保管。随单装订入册的作废支票存根无法取出的,由出纳加盖作废印章,同时在作废支票上注明作废支票存根所在位置。收到退回支票时,出纳要同时在支票登记薄中注明作废。

4、支票在使用后按期报账,逾期不报不得领用新支票,报账时间遵从《资金收支签批流程》。

(四)支票的收取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及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收到款项后向出票方开具相关发票或收据。

第八十一条 汇票管理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办理汇票业务要严格遵守《票据法》有关规定。

(一)汇票的签发和审核

1、企业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对外使用汇票时,必须填写 “费用报销项目用款单(支票、汇款)”,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内容及所需票据种类等内容,按照《资金收支签批流程》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申请办理。

2、财务部收到汇票付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签发汇票事宜,并对签发汇票内容进行认真复核。

3、企业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企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二)已经签发并交付收款方的汇票,出纳必须及时登记“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汇票的种类、收款单位、金额、签发日期、到期时间等信息。

(三)所收汇票的管理

1、各业务部门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收取的汇票,必须及时交财务部出纳。

2、出纳、审核人员必须对所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或有疑问的票据,应向签发单位开户行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1)出纳将所收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及收据交由会计处理,复核无误后制单入账。

(2)出纳对所收汇票需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收汇票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单位等内容,同时将收到的汇票存放到保险柜中妥善保管。

(3)所收汇票如不慎遗失,必须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等手续,因遗失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四)汇票的背书

1、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经总经理审批后对汇票进行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支付款项。

2、汇票的背书,一定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防止背书无效。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是否齐全。

3、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拒绝付款的汇票和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

4、汇票背书后,应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五)汇票的贴现

1、根据企业资金周转状况和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经农交所总经理办公会授权审批后,可以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对所收汇票进行贴现。

2、对已贴现的汇票必须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三节  银行预留印鉴章及相关财务资料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是指企业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通常包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三条 除财务部专有日常业务施印外,其他银行印鉴章的用印必须根据企业《印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施印手续,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印鉴必须经财务部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施印。未经企业领导签字原则上不可用印。确需用印的,印章保管人须当面电话或短信请示,经同意后可予用印,申请人须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

第八十四条 银行印鉴章的使用,需遵守《印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得外借,不得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印章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和不经部门经理签字或未报企业领导审核同意,印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纸面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一般情况下,不要携带银行印鉴外出使用;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取得本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印鉴保管人必须亲自携带各自的印鉴外出使用。印鉴保管人应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记录临时代管和外出使用的情况。

企业除财务部外的其他部门确需携带银行印鉴外出使用,使用人须填写《使用财务资料、印鉴章施印申请单》,履行相关手续,并由印鉴保管人亲自携带各自的印鉴配合相关部门外出使用。

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印章或擅自携章外出,否则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发生丢失或给企业造成声誉和利益上损失的,应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银行印鉴章保管人外出或请假时,财务部负责人需指定专人代管,以便用印。

如发生用错印或多用印,印鉴章使用人、保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及时销毁或作废用印有误的文件或票据。

第八十五条 银行印鉴章保管人的保管责任,遵守《印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使用后应及时放回原位。下班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保管人应对印章经常检查、清洁,以保证印章字体和图案清晰。

印鉴章停用后,保管人应做好登记工作,将停用时间、原因、处理情况登记清楚,并留档以备核查。

第八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文件、银行预留印鉴章等由财务部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安排专人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第八十七条 保管人必须亲自在银行结算凭证等单据、文件上面加盖银行印鉴,不允许由其他人代替。

第八十八条 银行印鉴保管人对结算业务承担复核责任。银行印鉴保管人应对签发的银行结算单据进行复核,复核金额与银行收付款凭证是否相符, 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等内容,然后再加盖银行印鉴。特殊情况审批人不在企业无法签字审批时,需通过手机发送信息或电话沟通方式与审批人进行确认。

第八十九条 企业如需通过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第九十条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第九十一条 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九十二条 企业开户申请书、开户协议、开户许可证、印鉴卡、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网上“企业银行”申请表、协定存款合同、支付密码使用协议书、支票购买证等,由财务部统一安排专人保管,相关合同、协议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归档。

第九十三条 网上银行密钥由使用者本人负责保管,并注意按时修改,不得外泄。银行支付密码器由出纳负责保管并按照银行要求严格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试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股东审批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行。